不应放弃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努力,但必须明确改革并非针对市场起伏的权宜之计,而是旨在完善分税制、调整税费结构的长久之计;必须明确改革不会匆忙行事,需要在新形势下创造充分的条件来推进。开征房地产税应为民主财政的支点
一场有关房产税的乌龙事件,将这一事关全国居民切身利益的话题再次激活。
近日,国土资源部官网称湖南、湖北将开征房产税。这条消息虽然被迅速撤下,两地也匆忙澄清,但对房产税扩大试点的议论却挥之不去。中央财税部门从未回应和解释此类传言,亦加剧了此事的神秘色彩。
征收房地产税是关乎全局的既定改革任务,也是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的政策举措。目前,中央政府对于是项改革何时推出、如何推出并无清晰主张,而公众对房地产税本身也存有种种误解。回避不是办法,现在到了需要正本清源、理清改革方略的时候。
对居民住房征税,源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即“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这一决定包含如下具体内容:完善分税制,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成为级次较低的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收来源;以“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为目标,整合简化税种,将房屋和土地合并征税,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取消土地增值税;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房地产税按评估值征收;开征房地产税后,不提高总体税负水平。
此后,相关政府部门及研究机构再次系统研究了国外房地产税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包括以纳税人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免征额和税率的设计结果要大体符合“二八分担”原则(即80%的税收来自20%的纳税主体,依据是“量能负担原则”),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至2006年,关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框架、原则已基本形成。
然而,研究归研究,中央政府关于征收房地产税的改革实施方案一直没有出台。原因很反讽。中国房地产市场在2005年之后价格上扬,土地收入的高速增长,使地方政府失去了推动房地产税改革的动力;而中央政府为应付局面频频调控,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全面提高,其着力方向,也与“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负、增加保有环节税负”的改革目标越来越远。
政府的短期行为相互作用,延误了长远制度建设。房价并没有“调控”下去,却推高了房地产整体税负水平,使对居民保有环节征税的改革变得更为艰难。2011年1月重庆、上海两地推出的房产税试点虽有积极意义,仍是以现有房产税为基础的扩大征税,对整体房地产税改革的制度贡献极为有限。
房地产税改革的推出,关乎调整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抑制投机和奢侈性住房消费、调节收入差距的全局。但错失时机、弯路重重之后,现在正处在改革最困难的时期。当前,不应放弃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努力,但必须明确改革并非针对市场起伏的权宜之计,而是旨在完善分税制、调整税费结构的长久之计;必须明确改革不会匆忙行事,需要在新形势下创造充分的条件来推进。本届政府时间已经不多,但应尽其努力,为未来的改革创造条件。下届政府在“接棒”后,应尽快筹划全方位的改革策略,并就此公众关心的重要改革事项给出时间表。
在今天的中国,公众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社会价值日趋多元,而房地产税是向居民存量财产征税,更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相配套。在是项改革推进中,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预算制度、改进社会管理,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房地产税应在“税收法定”原则下,交由立法机关主导推进,不能再沿用过去制定行政法规即开始征税的做法。政府主管部门应围绕房地产税向谁征、征多少、免征范围和额度等细节,精心设计方案,贯彻“不提高总体税负水平”及“二八分担”等原则。方案讨论应有公开透明的程序,保证公众参与,最终由立法机关通过实施。
此外,政府预算制度必须改革。房地产税是受益税,税收收入归基层政府,支出也要用于当地居民。政府提供哪些公共服务,提供多少,均需由公共选择过程决定;对其绩效,也应接受公共评价和考核。这一切,都牵涉到通过预算制度改革赋予立法机关和公众发言权。
再次,启动房地产税的同时,应当取消住房建造和交易时的税费,并由政府承担起需为新建小区配建相应公共设施等费用。这些举措在本质上是让政府更多地承担本该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
伴随着上述转变,开征房地产税可获得合法性与民意基础,进而激发居民参与和监督本地政府预算安排的积极性。作为改革的基本配套,还需要行政系统以统一、高效的努力,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系统、房地产评估体系。在改革推进中,随着对居民房产征税的范围和房地产税收入比重的提高,公众参与预算决策的动力也会随之上升,政府花钱合规合法将成为最低要求。
在一个开放社会,公民有权利以某种方式选定公共品和服务的规模,特定的财政制度对政府和公民的行为方式也将产生深刻影响。有此意识,则下届政府建设民主财政,可以征收房地产税作为有力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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