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观察】“新36条”期待
“新36条”旨在降低准入门槛,为民间投资创造空间,但要真正起到实效,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待解决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于5月13日正式公布。这一文件共36条,延续和细化了五年前2005年国务院的 “非公经济36条”,故有 “新36条”之称。其出台在业界引发热议,仁智之争颇有意味。
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说法,新36条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乐观者对“新36条”看好,认为新政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公共事业、金融等服务领域,有利于扩大就业,从源头上疏导投机需求,甚至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有望与前期调控房地产的新政形成“对冲”,可以改善企业及居民对经济前景的预期,抵消房地产政策对投资、消费决策的“溢出”影响。
也有诸多声音力持谨慎,担心“政令难出中南海”,政策实施可能非常困难。更有悲观者指出,调查已经显示,在国内目前80多个行业中,外资进入者有62个,而民间资本进入者仅41个。如今“新36条”启门,但过去限制民营进入的电信、金融、电力等行业早已被国有“巨无霸”盘踞,民营企业空间何在?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也承认,“‘非公经济36条’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实到位”。
细读“新36条”内容,应当承认这一重要文件旨在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为民间投资营造更广阔市场空间,而且比较重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过,新政策若要真正产生实效,还有一些重要的认识问题有待解决。譬如,在鼓励民间投资的同时,该如何加快国有资本布局调整?鼓励民间投资之举措,如何摆脱短期行为和功利目标,更多地着眼于长期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这些问题,有的在现有文件中有所表述,有的还需深入探讨, 但都对于“新36条”能否取得实效皆至关重要。
五年前,政府首次确立了“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但实际执行中,并没有限制国有资本的扩张冲动。而一些国有企业处于利润丰厚的垄断行业,左右决策部门,在政策制定时,设立过高准入门槛,用“玻璃门”将民企挡在门外。另有企业利用行业优势地位,打压后进的民间资本。
经验表明,为有效鼓励民间投资,应该给国企划下一条“不与民争利的红线”,推动国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甚至在某些之前被认为“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国有经济也应适当降低份额。“新36条”提到,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同时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具有显著积极意义。
必须看到,在当前宏观形势下,出台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具有直接意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中国政府启动了一揽子刺激计划,在推动经济快速企稳回升的同时,也留下了隐忧。2009年新增贷款接近10万亿,而地方政府债务可能超过7万亿,信贷和财政风险隐现。当前已是政府考虑退出刺激计划之时。而民间投资是否能够顺利接棒,关系到能否激发中国经济内生动力,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给民间投资再松绑仅是权宜之计。民营经济对我国GDP的贡献已经超过60%,提供了85%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解决了90%以上的农村转移就业。因此,民营企业能够长久稳定发展,关系到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是否能持续壮大,关系到中国能否形成“中等收入群体”占大多数的“纺锤形”社会结构。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角度观察,推动民间投资的意义显然更为深远。
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出台至2008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四个配套文件,中央各部委发布了38个配套文件,而各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更是数不胜数。其中,一些包含着部门利益诉求的政策措施,并未破除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制度性障碍。此次“新36条”涉及六大领域的18个行业,预计各部委及地方也将陆续出台配套措施。其中,是否仍会为民间资本设置不合理的准入门槛,再次考验相关政府部门的改革诚意。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相关部门确应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如此,指引民间投资方向的新政,才不致落入不可执行的尴尬境地,影响政府公信力。这就是我们的“新36条”期待。
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http://economy.caing.com/2010-05-13/100144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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