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讨论了许久,决定这周《新世纪》(5日出版)社评谈李莉案:由微知著,直言“查与不查是个问题”。想到五年前的王小石案,翻出旧文,感觉很有一比的价值。全录在此,请阅。在我的思享家,还有一场关于“查与不查”讨论,欢迎大家参加。http://i.caing.com/space.php?uid=3&do=blog&id=1086
[社评]
李莉案,查还是不查?
3月28日(星期日)中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一条举报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涉嫌内幕交易的新闻,称后者曾在上市公司三一重工公布年报业绩前用手机短信告知其母相关数据,短信内容历历在目。
内幕交易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毒瘤,多年来横行恣睢,已是公开的秘密。由于其调查难、取证难的特点,以及中国法制体系缺乏和解程序,内幕交易案的查处往往无疾而终。此次证监会低层官员涉嫌其中,执法者如何措置极具象征意义。
3月29日晚上,中国证监会通过“中证网”表态,称年报内容不属于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李莉之母亦未买卖该公司股票,没有证据表明李莉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此后李莉及举报人(其前夫与其家人)纷纷在报章网媒上举证,多言及财产分割等家庭纠纷,几成闹剧(参见本期相关报道“证监会李莉案风波”)。
公众的视线并未因之转移,执法者对于李案内幕交易的认定带来的是更多质疑。证监会的回应本身,更多地执着于李或亲属“有无买卖股票”行为本身;举报人更称办案人员对其表示,“调查后发现,李莉母亲当天没买,没造成后果,就没有追究的意义了”。而查询《证券法》《刑法》及《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则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泄露该消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或自己买卖,均属内幕交易行为。据此,则只要证实短信内容确由李莉发出,无论有无造成证券交易及获利的事实,其内幕交易的定性便勿庸置疑。
倘若将李莉案与2007年香港的“李国宝内幕交易案”对照,监管力度正成对照,宽严立判。当时兼任道琼斯董事对于任何可能影响抑或挑战监管者形象的案件,都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肃处理,将案情条分缕析地昭示于公众面前的香港金融界闻人李国宝仅仅因为涉嫌向好友梁启雄透露了有关道琼斯的内幕消息,而后者之子从中获利818万美元,即被美国证监会调查,最终李国宝被罚款810万美元才获得庭外和解,李随后还辞去了香港行政会议成员。事实上,李国宝甚至其朋友都没有因泄露内幕消息而直接获利,但李国宝作为案件“源头”,责任重大,故被罚与主犯同样数目的巨额民事罚款。
内幕交易的认定难,往往在于缺乏直接证据。2008年摩根士丹利杜军内幕交易查处中,香港监管当局最终以电话与邮件记录为要主要证据,可视为具参照意义的最新判例。在李莉案中,举报者提供了手机短信及李本人的手机交易月结单,很值得注意。至于李莉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暗示手机记录作假存在,其实以今天通讯手段之昌明,此案进一步证实或证伪都并不困难。证监会的回复对此绝口不提,不能不使人倍感疑惑与遗憾。
从本刊记者事后的采访来看,证监系统亦有人士认为李莉案情过于轻微,不值得大动干戈。不过,“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回想五年前,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案,其受贿总额最初传为20万元,后查实72万元,与此前后曝光的其他贪腐案相比也算不得很大。但此案发现后受到严查,证监会也进行了自查,得到舆论的颇多肯定(注)。此次李莉案很可能较王小石案又轻出许多,甚至系属诬告亦未可知,但毕竟发生在监管机关内部,以“恶小”而不查,断然使人难以接受。
这些年来,证监会干部涉贪腐案比例远远低于国家机关整体干部涉案比例。自2004年11月王小石案发生后,再无现职监管官员涉案的重大案件发生。但广大投资者的质疑和猜测并未因此减少。在2007年轰动一时的“延边公路内幕交易案”中,市场即传闻证监会内有人士牵涉其中,且相关部门已查获有关电脑资料,但直至2009年主犯宣判,仍未见监管官员受到任何查处;而刚刚开庭的原证监会副主席、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案,虽最终认定案值巨大,但并未正面触及外界质疑已久的太平洋证券上市案及相关证监案,这些都使人感到难以释怀(参见本期相关报道“王益案庭外疑云”)。但凡与证监相关,大案无果加之小案不查,市场对监管机关的信任不升反降。
当前,在有关证监会官员的悬而未决的案件中,除李莉之小案,还有前任局级官员肖时庆之大案。我们期待两案的彻查与公开。说到底,对于任何可能影响抑或挑战监管者形象的案件,都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肃处理,将案情条分缕析地昭示于公众面前。倘如此,则无论结果如何,监管者的形象都将是最后的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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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笔者五年前旧文:
王小石、证监会和监管腐败
王小石是11月4日被北京西城区检察机关带走的,而媒体从11月12日那个周末始对此事进行报道。此后的两周,“王小石案”成了中国财经媒体最主要的热门新闻之一。各种追踪报道、分析评论层出不穷。不仅身为证监会副处长的王小石本人,甚至他的相关涉案人员林碧等,也陡然间成了新闻人物。中国证监会更处在舆论的漩涡之中。
可能有些人对此感到不适和恼怒,也有许多人感到很不满足。我们则认为,到目前为止,此事的进展应属差强人意。王小石究竟如何涉经济罪案,此案为孤案还是连带更多人,其实有待司法调查的深入,最终要由事实来说话。不过,“王小石案”事发,其正效应会远大于负效应,对公众、对市场、对监管机关都主要会是好事,则是一个可见的结果。
据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证实,王小石与同案人林碧均在11月18日前后被正式逮捕;王小石系“涉嫌受贿”,林碧则为“贿赂犯罪”。此事涉案金额有多少?有一种传说为20万元,目前尚无法证实。而市场上之所以对“王小石案”高度关注,主要是因为他的工作岗位——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最初的指责是朝向往昔欠透明的发审制度的,后来通过对“财经公关”的揭露,已经涉及了一个涉面更深广的话题,即中国证监会可能广泛存在的监管腐败。
其实,监管腐败的存在并不是什么新发现。学者们的理论研究已经表明,监管权力越直接地介入市场,被监管者因违规获取超额利润的动机越强,则官员被腐蚀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在监管机构内部,再缺乏有效杜绝腐败、确保廉政的激励机制,甚至出现“贪官驱逐清官”现象,则官员在腐败与廉政的动态权衡中倾斜于前者是极有可能的。
相关的实证研究结果也显示,多数公众认为,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确实存在而且相当严重,金融监管者中又以证券监管者的相对腐败程度为最高(《金融研究》2003年6月)。当今证券业内“财经公关”之广泛存在,本身就是对证券监管腐败的证明,而“王小石案”正可视为“监管掠夺—俘获”链条中已暴露出的一环。
当然,腐败和腐败受到追查惩治是两回事。后者是对于前者的证实,但更是一种抑制。如果公众广泛认同、有人亲见腐败存在,则监管者暂无人落入法网本身,绝不足以抵销质疑、换回信任。相反,惩治强度不足,只会助长腐败蔓延。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小石案”发生,而且很快公之于天下,媒体纷纷指责讥评,虽然初看有损证券监管部门形象,其实正有利于反腐败机制的建立。舆论良药苦口,也是增大腐败惩治强度的一种手段。
中国过去出现政府部门腐败案,常伴随以对舆论的压制封锁。此番中国证监会既平静待之,亦有自查行动,应当说是一种进步。这正对应了其应当承担监管之责的市场,奉行的是“公开、公正、公平”之原则。但也应当看到,恰是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质,由于中国证监会的特殊使命,公众的要求只有更高。可以说,中国各政府部门处于不同的外部环境,而最易被置于舆论焦点的部门之一就是中国证监会。监管部门万不可因为横向比较略有胜出而自得,所需要的是更高的自律精神和更积极的廉政行动。特别是证券监管的腐败长期以来为社会各界所担忧,坦荡面对问题、重建反腐机制,就更为重要和迫切。
那么,当前“一石激起千层浪”之后,监管机关应当做些什么呢?业界人士已经提出了不少建言,其中包括公布案情进展、全面深入自查、建立官员收入公示制等等,都各有其道理。而我们觉得,在采取种种措施之前,最主要的是调整心态,进而选择公开透明的姿态。
正在调查中的王小石案,目前尚不知案情范围,但无论情况如何,监管部门都应准备直面问题,将此事看成反腐改革契机,切忌心存“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想。中国证券市场已经期待了多年,6000万个人投资者众目睽睽,面对证券监管腐败的这一刀,如今应当砍下去了。■
——此文原载于2004年11月29日《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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