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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观察】慈善业姓“民”不姓“官” 

政府对慈善业发展本应尽监管之责,确保其合规运营;更应通过改革税收制度激发民众捐助热情,拓宽善款之源

7月底,民政部、发改委、监察部等五部委签发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正式公开。文件要求把玉树地震捐款“直接拨付到青海省”,由青海省政府统筹使用。其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要求13家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把所接受捐款统一划转青海省民政厅和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慈善总会账户。

文件公开引致舆论大哗。因为文件一旦落实,意味着13家基金会将失去对所接收玉树地震捐款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变成了青海省政府灾后重建的“钱袋子”而有权接收这些善款的青海省红十字会、青海省慈善总会等,实质上沦为地方政府的“出纳”。

尽管有关文件强调了“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且所调款项尚未涉及草根NGO或私募基金会;尽管民政部相关官员解释,此次玉树捐款安排仅是特例,“不会推至全国”,我们仍认为,此种“民间捐款、财政使用”之举极为不当,应予纠正。

据民政部官员透露,此次玉树捐款由青海省政府“统筹使用”,源自青海方面的请求;还有官员解释说,玉树特殊之处在于高原地带且是民族地区;当地更有官员直称,“我们不需要志愿者”,“捐钱过来就可以了”。这表明,相当一部分官员远未认识到,民间自愿出资、自愿者参与的救灾慈善事业具有自主的、合法的地位,在中国的救灾或其他民间慈善活动中是积极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慈善事业本身姓“民”不姓“官”。倘有“当地要求”在先,则中央部门应明晰民间捐赠基于自愿和信任的契约精神,重申《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各家基金会的独立法人权利,拒绝这种既不合法更不合理的请求。

在长期实行计划体制的中国,政府包办社会事务惯性巨大。然而,整个社会毕竟经历了改革开放30余年的巨变,公民意识正在觉醒,政府再也不可能无所不在、无所不管,社会事务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及自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慈善业的发展,正有助于改变“政府强、民间弱”的状况,对国家治理和现代转型意义重大。在四川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一些较小的民间慈善机构显现出惊人的活力和执行力;抗灾过程中显示的需求,更为民间慈善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平台。玉树地震发生,民间主动救援,短期内各界慈善捐赠已逾百亿元,使人为慈善业的顽强脚步感到欣喜。而此番政府突有“直接划拨”之举,在令人错愕的同时,只能痛感社会进步道路之曲折。

慈善业发展在中国相当艰难。由于对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严格准入限制,中国目前除了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直接发起的中华慈善总会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仅有13家后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这些公募基金会中的多数,也依然接受政府拨款、任命负责人。然而,在市场化改革和城市化进程中,社会体制改革也在推进,慈善业则出现了官民合作、“去官僚化”的新趋势:近年来,诸家大型官办基金会衍生出各类“挂靠”形式,使纯民间基金间接获得了“公募资格”;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还向诸多草根NGO公开招标慈善救助项目,委托后者实现捐助人的意愿。“官民合作”形式可多种多样。

此次玉树地震民间捐款绝大部分流入上述公募基金,与其“官民合作”后信誉改善、多渠道建设直接相关。其中每一笔钱,都意味着各类基金对捐款人承担的善款善用的托付责任。此次政府直接划拨民间捐款,对公募基金会未来筹资、对其民间化改革的直接负面影响,是可以想见的。

政府对慈善业发展本应尽监管之责,确保其合规运营;更应通过改革税收制度激发民众捐助热情,拓宽善款之源。在中国,政府在慈善领域履职有限,此次竟以行政权力直接调配善款,“缺位与越位并存”再次显现。

当前,社会各界呼吁多年的《慈善法》仍在制定中。参与此法制定的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近日提出,中国必须用法制来明确政府管理慈善的权力范围、行使程序以及对擅权、滥权的制约和处罚;明确慈善捐赠人、慈善组织和慈善受益人的权益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渠道,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做到既能安民又能察吏”。很显然,法治前景令人憧憬。法律出台还会一波三折,而让法治精神植根于中国社会,需要从每一个人、每一桩事做起,其中便有我们今日对玉树捐款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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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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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创办人,现任财新传媒社长,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兼职教授。 胡舒立为“全球联合之路”(UWW)全球理事会成员,同时担任路透采编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 国际新闻记者中心(ICFJ)顾问委员会委员。 胡舒立于 2016 年 5 月获颁普林斯顿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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