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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改革不仅需要在现有决定基础上的坚定性和执行力,还需要修法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减少反复

  行政审批改革声声急。

  众所周知,行政审批改革属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根本性改革,在当前更显出特别的迫切性。政府换届不足两月,国务院即两次召开常务会议,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5月1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坚决放权再度成为会议主题。李克强总理还在会上坦承:“要实现今年发展的预期目标,靠刺激政策、政府直接投资,空间已不大,还必须依靠市场机制。”

  经济形势严峻,行政审批改革有标本兼治之效但不易,如何动真格?

  行政审批曾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主要手段。一部改革开放史,便是一部简政放权史。自从市场经济被确立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以来,尤其是中国入世以来,行政审批改革不断提速。2001年,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迄今已推行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逾2000项,占原有审批项目一半以上。数届政府以十余年之功推行是项改革,决心之大、韧劲之强、声势之隆,有目共睹。“清理行政审批动真格”曾多次成为媒体醒目标题。

  然而,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至今仍需“攻坚”。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多种形式,或打包被废止的审批项目,或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犹如毒瘾难去。有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上痛陈,“投资一个项目竟要过53个处、室、中心、站,经100个审批环节,盖108个章,全程需799个工作日⋯⋯”更有学者直言,以备案面目出现的审批更容易将企业拖死。过多的行政审批已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障碍,它损害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扭曲市场功能,极易沦为权钱交易、骄纵贪腐的温床,也有悖国际商业规则,毒化中国投资环境。

  新一届政府对此有着清醒认识,政策取向更加明确,信守承诺而注重成效。组成伊始,国务院便承诺:“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上周的会议显示,这一承诺已然兑现。会议明确指出,这次改革,就是要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三个“最大”的表述尽显坚定立场: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最大可能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原则上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会议还承诺,今后政府一般不再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

  改革的希望重新燃起,不过,还是要警惕“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风险。反思过往行政审批改革之反复,可知行政审批改革的完成,不仅需要在现有决定基础上的坚定性和执行力,还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惟改革的手术刀在整体改革的治本层面更深切入,才能真正避免改革成效不彰、再度受挫。

  现行《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伸缩性明显,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各部委各地方规章设定许可也广泛存在。这部法律还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这成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游离于法外的“尚方宝剑”。因此,有必要尽快修订法律,强化政府官员的法治意识,对官员或明或暗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惩戒。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政府应向社会公开设置行政审批的立法背景,公布其论证意见、成本效益分析等。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注意到这一问题,提出改革要公开透明进行,把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在此问题上,媒体同样不应被某些官员视作异己力量,他们对媒体监督的态度是其改革诚意的“试金石”。

  改革并非一放了之,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上周的会议强调了四个方面: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优化必要的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欲使某些官员缩回审批这只不安分的手,必须明确其“管”的职责,并加以问责。“管”的担子加不上去,“批”的位子就不可能卸下来。

  行政审批改革多年步履艰难,根由在于行政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政府向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宪法精神应当不折不扣地实现,这无疑取决于中国整体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行政审批改革触及灵魂,更触及利益。认识已然明确,当用可检验的行动昭示此次确实是“动真格”,如此才能避免改革动能衰减。 ■

  (本文为2013年5月20日出版的财新《新世纪》周刊第19期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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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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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创办人,现任财新传媒社长,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兼职教授。 胡舒立为“全球联合之路”(UWW)全球理事会成员,同时担任路透采编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 国际新闻记者中心(ICFJ)顾问委员会委员。 胡舒立于 2016 年 5 月获颁普林斯顿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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