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立足于财政收入少受影响,二是将个税改革化作社会各阶层的零和博弈。两大误区互为表里
当今中国人的“税意识”,在此轮个人所得税调整引发的轩然大波中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2011年4月22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一审未能通过。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一个月后,意见已逾23万条,创人大立法征求意见数目之最。周二(5月31日),征集意见将告结束,二审有望加快。
这场如火如荼的讨论,对于完善该修正案乃至推动中国宪政建设无疑是有益的。但是,我们认为,修正案(草案)存在两大认识误区,一是立足于财政收入少受影响,二是将个税改革化作社会各阶层的零和博弈。两大误区互为表里。就整体而言,中国应当减税,落实到具体税种上则应有增有减。同时,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职能应主要针对畸高的灰色收入。
修正案起草者的逻辑起点是中国的税负水平并不高。其依据来自国际比较:从1995年到2009年,中国小口径宏观税负(税收收入与当年GDP的比率)的平均值为13.98%,而韩国的这一数字约为16%。大多数OECD(经合组织)国家的税负水平更是远高于中国。
不过,进一步的分析极易揭示这一观点不足为凭。同为人口众多、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大国,印度的税负水平一直远低于中国。OECD国家税负水平虽然相对较高,但是,其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例也相应提高。无可否认的是即便与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政府在社保方面的支出也远远不足。
中国财政收入主要用于生产型、投资型支出。经济多年迅猛增长,建设公共财政也已十余年,中国完全可以通过调整支出结构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更大的问题在于,支出是否足够有效。如果并非足够有效,那么,通过减税,将资金尽可能留在企业和个人手中,由其自主作出投资决策,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增加公共投资和减税,均属财政政策工具。两者效果孰佳,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公共投资的代理成本,是否“崽卖爷田不心疼”;二是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空间。如果企业本身属于夕阳产业,相关市场已经饱和,那么,即使减税增加了其资本,投资也很可能是无效的。
在当今中国,代理成本之高无需赘述。然而,也应看到,在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减税对于居民的直接后果主要是增加储蓄,而非消费,而储蓄又会转化为投资。中国应积极完善社保体制,切实提振内需,同时,努力提高商品的附加值以完成产业升级。为此,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利润留存,用于资本积累,提高劳动生产率,向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削减税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正在于此。如果国民经济不能在“十二五”期间成功转型,中国很可能滑入“中等收入陷阱”。
那么,在降低宏观税负的前提下,具体税种如何做到有增有减呢?在结构性增税方面,当务之急是推进资源税试点,适时开征环境税,否则,扭曲的价格机制就会继续为高耗能、高污染的低端产业提供温床,产业升级转型无从谈起。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减少增值税、营业税总体税负,降低间接税比重,势在必行。当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阻滞了市场要素流动,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而人为压低就业水平,拖累经济结构调整。中国有必要将增值税改革与降低间接税比重相结合,促进服务业发展。
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更应作为结构性减税重点。不幸的是,由于草案制定者的出发点就是“财政收入少受影响”,所谓调节收入分配自然就成为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零和博弈。中低收入阶层的受益,几乎完全由高工薪收入阶层来承担。
对于高工薪收入阶层来说,目前的修正案(草案)将带来一场豪夺。草案不顾众多专家建议,将适用最高累进税率45%的一档全月应纳税所得下限从原来的10万元降至8万元,从而使该阶层税负猛增。在现实中,大部分高收入者并非以工薪形式获取收入。向高薪阶层转嫁压力,在事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是极其有害的。
个税改革应该在整体减税的大前提下,加强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过,所谓“调高”不应是所谓“劫富济贫”,更不应该是对勤奋和能力征税,惟有那些不劳而获的财富,那些设租寻租和依靠垄断获取不义之财的集团,才是理应被“调高”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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