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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件正是“依法治国”遥遥征程中又一次严峻的警示

  8月19日周四,作家谢朝平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数名来自陕西渭南的便衣警察闯入其北京居所,铐走其人,押至渭南拘禁至今,命运未卜。

此事距《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通缉事件不过三周。而陕西渭南警方较仇案中浙江遂昌警方之滥权不仅走得更远,错谬更甚,而且至今仍未有纠错行动。从目前事态发展看,此事件仍可能逆转但未必顺利,或许正是“依法治国”遥遥征程中又一次严峻的警示。

好在舆论跟进,律师介入,此次谢朝平事件的基本情节已相当清楚。据陕西渭南警方口称,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而事实表明此项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谢朝平的《大迁徙》,是今年5月与《火花》北京编辑部谈成出版条件,由谢支付印务费用,以增刊方式付印。事后的审视表明,《火花》出此增刊未经上级审批。然而,这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对“非法经营罪”如此界定:“(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此外,最高检、公安部曾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其中与出版相关的第79条第五款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当立案追诉。

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与《刑法》22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无关。《火花》为山西省文联主办的文学刊物,曾是著名作家赵树理、马烽等人的“大本营”,至今已经有50多年历史。《大迁徙》为长篇报告文学作品,在《火花》增刊发表系属合理合法。此书发表前经《火花》北京编辑部执行主编审稿,杂志印刷也有《火花》开出的合法准印单。由此,增刊也绝非《规定》第79条第五款所称“非法出版物”,没有也不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当然,《火花》在出版此增刊时,尚未完成经省级新闻出版机构的审批程序。不过,增刊须审批来自《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第一款和第二款。如果杂志社未遵循此条规定擅印增刊,也只是一个行政违规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更与“非法经营罪”无涉。此事纵有错,也是杂志社管理层面的行政性过错,与发表了作品的作者谢朝平无关。

陕西渭南警方为确证谢朝平“犯罪”不遗余力,但细考警方自身行为,涉嫌违法之处却比比皆是。为敲开一个公民的家门,警方冒充人口普查人员,进门抓人才出示警察证。在搜查谢的住所后,警察带走了谢的书稿、笔记本电脑、录音笔和U盘。在其要求下,警察列了一个查抄清单,但清单并未留下。谢妻要求警察出示拘传手续,警察最后只是口头说了句“涉嫌非法经营”,却未出具任何正规手续。

法律专家纷纷指出,由于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渭南警方已经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多项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纵观事件全过程,围绕《大迁徒》的这桩公案,本来只是一起需要纠正的行政违规的出版事务。渭南市将警权滥施于非刑事的公共事务,显然是因为不满于谢朝平正常发表的文学作品的内容,“因言加罪”动机显著,滥用警权的后果也极为严重。作为渭南警方的上级领导机构,渭南市政府以及陕西省警方应当尽快纠正这一错误,立即释放谢朝平,并对警察涉嫌侵犯公民权的犯罪行为展开司法调查。

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深圳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四要”主张,其中之一便是“要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特别是要保障司法公正,重视保护和帮助弱势群体,使人们在生活中有安全感,对国家的发展有信心”。从当年的朱文娜事件,不久前的仇子明事件,直到眼前的谢朝平事件,都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一主张是何等的必要和迫切。如同朱、仇两案的纠错与检省,谢朝平事件在纠错之后还应问责,让滥权责任人付出重大代价。这也是历史前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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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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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创办人,现任财新传媒社长,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兼职教授。 胡舒立为“全球联合之路”(UWW)全球理事会成员,同时担任路透采编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 国际新闻记者中心(ICFJ)顾问委员会委员。 胡舒立于 2016 年 5 月获颁普林斯顿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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