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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在20年前《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协调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完善法治建设

  经济体制改革新方案的设计已进入冲刺阶段。按惯例,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起草小组会在初夏组成。此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中共十八大提出的改革战略。潜力与隐忧并存的中国经济能否借此再获改革动能,举世瞩目。

  此时此刻,人们自然会抚今追昔,格外怀念20年前十四届三中全会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称“50条”)。它是十四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的详细解释和行动纲领,至今仍被誉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好的顶层设计(见财新《中国改革》2012年第12期“改革是怎样重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由来”)。改革逶迤行进至今,中国面临“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课题。重温、领会和反思当年的改革理念、情怀与路径,无疑有助于数月后召开的全会制定出深孚众望的改革方案。

  其实,“50条”有不少构想与目标并未实现,大者如收入分配,小者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还应当承认,“50条”自身也难免存在历史和认识的局限。20年后,这些不足尤为显著,有些还成为当前改革与发展的羁绊。例如,宏观调控界定不明,成为宏观调控微观化的重要思想源头;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估计过高,成为近年来“国进民退”的一大理论依据。新一轮顶层设计和改革纲领应当追慕和借鉴“50条”,也必须突破和超越“50条”。

  亟待改革的领域颇多,对三个关键问题的认识能否突破,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新一轮改革的进展:如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协调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如何完善法治建设。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框架基本确立但计划经济残留依旧严重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上。依据“50条”,宏观调控体系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

  与成熟市场经济体不同,除了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两大总量调控工具,中国的宏观调控体系还强调国家计划和产业政策。近年来,宏观调控呈现出日益倚重产业政策的趋势,甚至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来配合产业政策。项目审批核准、土地政策、环保标准甚至约谈企业,均被装入宏观调控之“筐”,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之手伸得越来越长。其后果是不少领域市场调节机制失灵,导致资源错误配置,加剧经济起伏波动。以审批核准为抓手的产业政策,配以土地、税收、资金等优惠,带来市场主体非理性追高某些行业,成为产能过剩不容忽视的原因。

  因此,新的顶层设计亟待重新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尤其要严格设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当前,尤其要抑制在经济增速下滑时用政府之手不惜一切代价推高经济的冲动。

  促进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协调发展,关系中国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国企改革渐次推进,但至今未收全功,突出的问题是国有经济布局仍不合理,现代公司治理形似神不似,垄断性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迟滞。在很多竞争性领域,大型国企凭借自身的政治、经济优势,展开不公平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旧“36条”难以真正落实。

  从“50条”到十八大报告,决策层不断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问题在于,不启动国有企业的新一轮改革,让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转向自然垄断领域,服务公共利益,平等、公平之梦就难以实现。

  为确保处理好前述两对关系,就必须在一个重大且基本的问题上有所突破,即法治建设。如识者们所指出,从历史过程看,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出现并不完全同步,但法治先行是普遍的成功经验。而中国的各种市场要素先于体系化、制度化的法治出现,法治建设更须迎头赶上。否则,经济停滞甚至倒退将难以避免。为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的方向,系统设计、全面推进法治,确定权利保护原则在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划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推进机制,这是改革又一宏伟任务。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35个年头,经历了七次三中全会,市场取向的改革又走到关键节点。目前,虽然争论不时发生,但在广大公众中,改革共识已经形成,关键是如何改革。对于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中国而言,接下来的数月可谓命运攸关。历史会铭记改革红利的创造者。■

  (本文为2013年6月17日出版的财新《新世纪》周刊第23期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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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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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创办人,现任财新传媒社长,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兼职教授。 胡舒立为“全球联合之路”(UWW)全球理事会成员,同时担任路透采编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 国际新闻记者中心(ICFJ)顾问委员会委员。 胡舒立于 2016 年 5 月获颁普林斯顿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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