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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系2010年5月3日出版的<新世纪>周刊社评.提前转发在此.

【财新观察】金融监管的“美国药方”

此次金融监管的“美国药方”虽然未必最佳更难完美,但终究是良药苦口,体现了较强的制度自我修正能力

尽管过程曲折,舆论亦不乏忧患之声,美国启动金融监管改革大势已定。这是当前国际经济舞台上最值得关注的大事件。

4月25日《华盛顿邮报》和美国广播公司的联合民调显示,美国民众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支持率达到65%,远远高于此前的医改法案。4月28日,美国参议院的金融监管法案终于进入两党辩论阶段。当前,“立法苦战”已经进入中盘。如无意外,该法案将在年内得到通过,并有望成为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式名称为《1933年银行法案》)比肩的又一座金融监管里程碑。

此次金融监管法案洋洋洒洒1300多页,内容纷繁复杂,而专家普遍认为,其最大看点仍是进一步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如何防止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或“太关联而不能倒”,降低道德风险,避免系统危机重演或至少减缓下一场危机的危害,是环球金融监管当局面临的共同挑战。为此,美国新金融法案开出了一系列药方——

在事前预防方面,新法案提出要根据机构规模、传染程度、关联程度等指标,把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之下。根据目前的建议,美联储将担负起宏观审慎监管的责任,监督所有大规模的、最具关联度的金融机构。同时,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法案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和风险集中度要求;但是法案中没有明确具体标准,而把这一职责交给了将要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在事后处置方面,为防止超大型或特别复杂的金融机构(如雷曼和AIG)对整个经济造成损害,新法案给予联邦储备保险公司(FDIC)“清算授权”,建立在此类机构经营失败时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机制。同时,由大型金融机构为系统风险缴纳新的税金,成立总额500亿美元以上的“破产清算基金”,以避免清算过程给纳税人带来严重损失。换句形象的说法,新法案要求大的金融机构要“自立遗嘱”,甚至为自己的葬礼埋单。

法案中最具争议的部分,还是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直接限制,即著名的“沃尔克法则”。其内容包括:(1)限制商业银行的规模,规定单一机构在储蓄存款市场上所占份额不得超过10%;(2)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3)禁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让银行在传统借贷业务与高杠杆、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之间划清界线。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杠杆率,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风险敞口,使其难以成为花旗和AIG这样的“巨无霸”,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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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案的严酷性令不少分析人士瞠目,其中对金融创新的态度,更遭“矫枉过正”之讥。法案仍在争议之中,“细节中的魔鬼”们也会一次次登上辩论席。不过必须看到,此次金融监管的“美国药方”虽然未必最佳更难完美,但终究是良药苦口,体现了其制度较强的自我修正能力;而重塑金融监管框架、严防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悲剧重演,既是奥巴马政府的政治理想之一,也为当前美国政经形势所决定。在国际上,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先行一步,可能为即将而来的环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中国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虽未受重创,但绝不可因此忽略美国的经验教训,更要意识到全球化时代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重建对中国的必然影响。特别要看到,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目的,就是解决监管宽容和监管失效,其体系也已突破微观审慎监管框架,向融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于一体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框架发展。这些趋势及体现趋势的技术性原则均值得深思,亦应成为改革中国金融监管框架的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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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

胡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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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传媒创办人,现任财新传媒社长,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兼职教授。 胡舒立为“全球联合之路”(UWW)全球理事会成员,同时担任路透采编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 国际新闻记者中心(ICFJ)顾问委员会委员。 胡舒立于 2016 年 5 月获颁普林斯顿大学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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